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铜政办〔2018〕13号)和《关于印发〈铜陵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铜国资〔201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以规范投资、担保、产权转让行为等为重点,以强化出资人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专项监督为手段,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全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围绕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隐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完善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坚持权责分明、规范程序。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工作职责,规范国有资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三、监管重点
(一)加强企业投资监管
1.强化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年度投资计划,是指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制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1)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及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2)区国资委收企业备案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提醒和指导企业补正。
2.强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核。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或投资总额在15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1)对于已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重大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备案。
(2)对未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重大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区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
区政府研究后,区国资委根据研究意见下达批复,企业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二)强化企业融资担保监管
1.规范区属非融资担保企业对外担保行为
区属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但不得向税收级次在我区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
2.规范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1)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根据《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担保项目内部决策程序和尽职调查、项目评审、保后管理和追偿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融资担保负面清单,对担保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2)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督促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关注担保代偿和流动性情况,并与区国资委保持信息互联互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强化企业债务管理机制
1.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发债额度审批。区国资委应强化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发债额度审批工作。
(1)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发展战略,拟定本企业发债额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区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发债额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
(3)区政府研究后,区国资委根据研究意见下达批复,企业根据批复,在发债额度内决定企业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区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2.建立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安排、决定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债务。
(四)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1.规范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审批
(1)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意见报区国资委审批。
区国资委负责对1000万以下(含1000万)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企业根据区国资委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对区属国有企业1000万元以上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并根据研究意见下达批复,企业根据区国资委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2)区属国有企业研究决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报区国资委备案。
2.规范资产评估
(1)区属国有企业发生经济行为需评估时,应按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性质,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确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要报区财政局核准,区财政局对流程是否合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机构资质及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2)区国资委对选聘的中介机构和资产评估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3.规范产权公开转让
(1)区属国有企业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产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2)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产权转让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区国资委对企业产权转让进行监督,将转让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
四、强化风险防范监管
(一)完善防范机制
1.建立事前风险分析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对重大投资、担保和产权转让行为的事前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充分论证,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决策,提高决策规范性、科学性。
2.实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加强对重大投资、担保和产权转让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企业每季度都要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产流失隐患风险,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区国资委,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对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投资累计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备案。
3.强化有关风险预警措施。加强对重大投资、担保行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每个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都要有应对预案,尤其是风险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企业要建立清单制度,落实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不发生损失,区国资委跟进督查。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国资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
2.落实外派监事。实行向区属国有企业派驻监事制度,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
3.完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创新审计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国有企业年度经营薪酬考核审计与国资国企专项审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和密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4.加强监督协同。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三)严格责任追究
1.建立约谈制度。对内部制度不完善,决策审批程序不到位,发现风险点较多的企业由区国资委进行约谈,对整改措施不到位,风险防控整治不力的由分管区长进行约谈。
2.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取消绩效薪酬和年度薪酬,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