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栏目:会计法规 发布时间: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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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切实提高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第二条  总体目标。各级工会应在初步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工作,使之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形成工会财务会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并明确工作职责。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计工作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预算、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费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县级和县级以上工会要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补助资金部门预算、决算。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十条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三公经费”等行政支出。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没有“小金库”或账外设账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的执行。调整或追加预算,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账。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经有关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第十八条  会计账簿设置齐全,有总账、明细账(如各类收入明细账、各类支出明细账、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等)、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设有必要的辅助账簿(如财政划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辅助账等)和备查账簿(如低值易耗品、呆坏账处理备查账等)。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第十九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相符)、账账相符(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相符)、账实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相符)。

第二十条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审阅并签章。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做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单位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

第二十五条  下级工会财务软件、报表软件应能满足上级工会数据上报、报表上报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现金管理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没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三十三条  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五条  发票、收据等各种票据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履行规定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发票、收据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使用专柜、专账、专表;防火、防盗、防霉烂损毁、防虫蛀鼠咬、防丢失;不准相互转借、转让,不准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的无效联。

  第三十七条  银行票据明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对省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的指导和检查。省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产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的指导和检查。省、市级工会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的指导和检查,将工会财务会计规范化建设纳入工会财务竞赛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11月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总工办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