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见
(2019年7月26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就深化工会改革创新、切实做好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群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作用,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拓展服务职工途径,丰富服务职工手段,更好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以引导社会组织服务职工群众为价值取向,以购买服务为重要方式,为职工群众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精准化的服务,更好造福职工群众。
(二)基本内涵。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机制,把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的部分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专业水准和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目标任务。未来五年,全国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品牌基本形成,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格局基本健全,推动实现工会服务职工工作质量效益显著提升。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党委领导下的工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确保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坚持职工为本,强化需求导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职工群众,把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梳理和转化为工会工作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组织优势,改善服务供给,为职工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造福职工群众。
三是坚持工会主导,促进共同发展。突出工会主导地位,将联系引导寓于购买服务全过程,通过购买服务的具体任务、活动项目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高工会服务职工工作专业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政治责任、基本职责等涉及工会组织本质属性的工会工作核心业务应当由工会直接实施或主导实施。
四是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实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严格规范参与购买服务主体资格、购买内容和条件、购买方式和程序等,严格预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对于需求集中、比较效益突出、较为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职工项目,要鼓励和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
五是坚持公开择优,注重购买绩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依法确定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承接主体。树立绩效观念,注重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工会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六是坚持因地制宜,推动改革创新。坚持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相结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和职工群众现实需求,把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工会深化改革创新的重要部署,鼓励基层探索,总结实践经验,摸索特点规律,务实把握推进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二、依法规范实施
(五)确定购买主体。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会所属事业单位。鼓励工会与其他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六)确定承接主体。承接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体是具备服务职工能力、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和失信惩戒记录,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一般应成立满三年,对成立未满三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从业人员劳动经济权益、在服务职工方面具有优势的社会组织,可以承接工会购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已建工会组织或实现工会工作覆盖的社会组织的服务。
(七)确定购买内容。购买内容为符合群团改革方向、适应职工群众需求、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专业性较强、社会组织能够承接的服务。坚持职工需求导向,鼓励支持购买职工群众最急需、最迫切、最现实的服务。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要积极与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工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衔接。工会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纳入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内容。
(八)规范方式程序。健全完善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和程序,确保购买过程合法合规、科学高效。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遵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组织实施。使用工会经费或其他非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和政府财政部门规定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原则上参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因技术、服务性质、承接对象等因素无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也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和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规定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鼓励购买主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社会组织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提倡建立服务项目库,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服务职工活动。
建立购买服务项目立项评审机制,由购买主体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听取情况、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承接主体资格、项目性质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决策机制,决定购买项目立项,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购买项目。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承接主体和社会监督。重大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提交本级工会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使用工会经费或其他非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开办或授权的网络平台进行。探索建立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平台。
(九)严格合同制度。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依法签订购买合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通过其他方式和程序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制定适用本行政区域的统一合同文本或使用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文本。
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三年。
购买主体应自觉严格履行购买合同,并加强对购买服务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购买项目分包或层层转包。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要体现工会形象标识,鼓励培育工会服务品牌。
(十)规范预算管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不得购买和实施。购买主体可通过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等方式,综合考虑当地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一般市场价格,合理测算安排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支出。
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来源,包括工会经费、财政资金、行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会购买服务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参照政府财政部门、工会关于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支出费用标准。
三、严格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务实设置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围绕购买服务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建立健全由工会、受益职工代表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的综合考评。重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考评结果与后续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承接主体资格审核挂钩,同时结合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的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情况,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
(十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工会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会购买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促进工会分级分类联系引导社会组织。
(十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会购买主体监管责任。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政府财政和工会财务部门监管规定,自觉接受审计和经审监督,自觉接受巡视和巡察监督,自觉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领导机制。要把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作为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加强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推动将其纳入各地加强社会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规划。积极参与同级党政有关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工作指导。建立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推动工会社会组织工作部门与工会财务、资产、权益保障、经审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形成协调推进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格局。
(十五)强化保障措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职工群众需求和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增加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投入。建立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工会干部和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理论与实务培训,开展交流研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升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水平。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律政策精神,宣传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介,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分类指导,通过典型引路、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实践做法。评选推出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优秀项目,积极打造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服务职工群众的活动品牌。
各级工会购买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调查统计等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
(此件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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