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栏目:工程法规 发布时间: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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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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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范围扩大到了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而不仅仅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1.0.2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

1.0.3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时,不论采用什么计价方式,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1.0.4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0.5 本条规定了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1.0.6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还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1.0.7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计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2.0.3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在工程发承包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2.0.10 “工程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发生费用,还有按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所有这些,构成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成本。

2.0.11 “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0.12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如下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

2.0.14 “工程造价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2.0.15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2.0.16 “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2.0.17 “工程量偏差”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2.0.21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2.0.24 “现场签证”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事项不符的情况,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并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是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从而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风、雨、雪、洪、震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2.0.28 “工程设备”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

2.0.29 “缺陷责任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整理。

2.0.33 “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编制的完成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36 “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

2.0.37 “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为中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39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40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0.42 “总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单位,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2.0.43 “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

2.0.44 “工程结算”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2.0.45~2.0.51 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投标价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签约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的采购以及组织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进度款”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周期内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又称期中结算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发承包双方提出和确认的行为。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已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包括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还是以单价或以总价形式表现的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8条的规定,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金额。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3.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贷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本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3.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据此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要求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4.2~3.4.4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应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4.1.2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2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将计价与计量规范分设,因此,本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编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 措施项目

4.3.1 由于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已将措施项目纳入规范中,因此,本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2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计量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

计量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就以“项”计价,称为“总价项目”;另一类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脚手架、降水工程等,就以“量”计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称为“单价项目”。

4.4 其他项目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节仅提供了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1)暂列金额在本规范已经定义为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地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而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工程设备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惯例,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合理地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施工总承包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3)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4)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甲供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4.5 规 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1.2 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5.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本条规定不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5.1.6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5.2.2 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5.2.4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费按本规范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

1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 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 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4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5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2 编制与复核

6.2.2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6.2.3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6.2.4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6.2.5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6.2.6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订,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6.2.7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6.2.8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3 本条规定不同工程特点应采用的合同形式。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7.2.2 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解决争议的原则。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界限。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2.2 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照本规范第4.1.2条、第8.1.1条的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3.2 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9.1.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9.1.6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9.3 工程变更

9.3.1、9.3.2 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

9.3.3 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即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9.4 项目特征不符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本节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会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如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大门。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本节作了以下规定。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1)当Q1>1.15Q0时;

S=1.15Q0 × P0 +( Qt - 1.15Qt )× Pt

(2)当Q1<0.85Q0时;

S= Qt × Pt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合同工程外的零星工作、零星项目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价款结算较为方便。本节规定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的程序。

9.8 物价变化

本节规定,由于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分清责任,选择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9.9 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为了不影响招标效果,由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因此,本节规定了确定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四种情形:

一是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是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是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其中:

(1)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