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栏目:工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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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000/2022-00612
信息所属单位:建设司
发布机构: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0日
名  称: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  号:水建设〔2022〕21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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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竣工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量水利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实施转入正常运行管理的重要标志。为尽快扭转当前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相对滞后的局面,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安全工程,是构建抵御水旱灾害防线、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一批水利工程陆续建设完成。但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滞后,不仅造成了工程不能及时转入正常运行管理,影响工程效益全面发挥,也造成了工程不能及时形成固定资产,影响投资效益全面发挥。做好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水利建设领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履行好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细抓实。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是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工作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时限要求制备竣工验收资料,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原则上应在工程完成1年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单位的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项验收工作有序实施,协调和指导解决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重大问题。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加快解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突出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认真分析影响竣工验收工作的制约因素,剖析原因,找准症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推动问题解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紧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难点问题、历史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分类处理,为水利工程尽快发挥工程和投资效益创造条件。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水利工程,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缓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已按照初步设计全部建成、试运行期运行正常,但因专项验收等特殊原因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行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入运用作出明确结论,工程完工验收后办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续、转入运行管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四、着力提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保证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验收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各阶段验收成果,前期验收工作中已有明确结论的事项应在后续验收中直接采用,避免重复工作。可以优化验收工作程序,结合工程特点将相关工作环节合并进行。可以按照“放管服”要求,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五、切实保障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履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内容建设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推进机制

  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2000年以来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建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台账。水利部负责全国大型水利工程和直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台账管理,各省级水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台账管理。台账应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做到工程竣工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推动不力的单位和地区进行重点督办。水利部将建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和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工作考核体系。

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2000年以来本单位、本地区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型水利工程(含1级堤防)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整体推进情况,于2022年6月15日前按附件格式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工程验收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联系人:水利工程建设司  张昕  韩绪博

  电话:010-63202982  63202688

  邮箱:jss@mwr.gov.cn 

水利部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台账.xls
附件2: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