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283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 建金〔2016〕230号
实施日期:
分 类: 住房公积金监管
发文日期: 2016-10-26
主 题 词:
废止日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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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以来,多数地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有力支持了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异地贷款政策尚未落地,部分地区存在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缴存使用证明不规范、信息核实不顺畅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异地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尚未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抓紧出台工作细则,于2016年12月底前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已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停办异地贷款业务。因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轮侯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二、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三、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加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各地不得对其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以及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四、因地制宜确定异地贷款额度。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贷款额度,有效防控贷款风险。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以控制异地贷款风险为由,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的正常提取予以限制。
五、统一规范缴存使用证明材料。缴存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号文件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和内容。除可另附缴存使用明细外,不得随意要求职工提供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六、明确缴存使用证明授权要求。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授权其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由分中心、管理部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公积金中心须将授权事宜予以公开,并保证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对经授权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予认可。
七、落实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公积金中心,未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分中心,各省(自治区)自行批准设立的、独立管理的直管县(市)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公积金中心报我部汇总公布。各地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公布的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核实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信息。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调整的,应以公函形式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申请变更。
八、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已受理异地贷款申请的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加强对异地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中心严格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反映问题集中的公积金中心,要向有关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专项督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