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月29日
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同时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并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地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运行监控,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中央及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菜、大豆、芝麻、花生、杂交稻制种、常规稻制种、小麦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条 对中央补贴险种,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
1.基本险。面向全省所有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分别为:稻谷570元/亩、6%;小麦480元/亩、4%;玉米400元/亩、5.8%;棉花500元/亩、5.6%;马铃薯550元/亩、4.3%;油菜300元/亩、5%;大豆225元/亩、5.8%;芝麻350元/亩、4.3%;花生500元/亩、4.3%。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皖北六市四县[1]地区稻谷、小麦、玉米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2.制种险。面向全省符合条件的制种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常规稻680元/亩、6%;杂交稻850元/亩、6%;小麦590元/亩,4.5%。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3.完全成本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稻谷、小麦、玉米保额分别为1000元/亩、860元/亩、700元/亩;按照风险区划分地区设置差别费率,稻谷费率分别为5.5%、6%、6.2%,小麦费率分别为4%、4.5%,玉米费率分别为5.8%、6%、6.2%。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
4.种植收入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额不得低于700元/亩,保险费率参考当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厘定,最高可上浮动20%。
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当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给予定额补贴,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合计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保费的7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低于实际保费的30%。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面向全省所有养殖场(户)。保额及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元/头、6%;育肥猪800元/头、5%;奶牛6000元/头、6%。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三)森林
森林保险面向全省各类林木所有者。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公益林780元/亩、2‰;商品林1000元/亩、2.2‰。
保费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林场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4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第七条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地方特色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地方特色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
对上一年度各地开展符合单一保险产品基本原理和要求,保单载明具体保险标的物,市县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且足额拨付承保机构的地方特色险,省级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地申报奖补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地方特色险保费25%的比例、且不高于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50%,确定当年省级财政奖补比例。符合条件的,将申报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险奖补政策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结合上一年度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附件3)得分和地方特色险在本市农业保险总规模中占比、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增速等4项因素加权分配。
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地方特色险占比综合权重为20%。两项指标共计100分,其中:综合绩效评价指标20分,地方特色险占比指标80分。各项指标按得分由高到低逐项排名,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依次递减1分、地方特色险占比指标依次递减5分,确定每项指标得分,并汇总确定各市总分。按照各市总分由高到低顺序划分4档,每档4个市,分别分配该权重下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35%、30%、20%、15%,每档内各市平均分配。若得分并列,按地方特色险占比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上一年度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的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以i市为例,设定其上一年度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为a、增速调节系数为q(初始值1)、地方特色险保费规模在全省占比为θ%。如果上一年度a增速每增长25%,q相应增加0.1;如果上一年度a增速每下降5%,q相应减少0.1。则i市加权系数的θ%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在中央财政对我省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省级用于对市县奖补的金额为A,各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特色险占比综合得分属于第n档,则该市当年所获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
①当n=1时,M=A×80%×θ%+A×20%×35%÷4;
②当n=2时,M=A×80%×θ%+A×20%×30%÷4;
③当n=3时,M=A×80%×θ%+A×20%×25%÷4;
④当n=4时,M=A×80%×θ%+A×20%×15%÷4;
第九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的地方特色险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地方特色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险种试点、绩效评价激励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财政部安徽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价格、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四)地方特色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物化成本或生产成本。具备条件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可体现价格和产量,覆盖相应品种收入,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收入的80%。
鼓励各地根据农户意愿和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现行标准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部门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安徽省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等单位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参考,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的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中央财政补贴各类险种相对免赔不高于20%,地方特色险由各地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中央补贴险种保单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投保人、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地方特色险保单保费比例及金额应由市、县财政和投保人分担,不再单独载明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省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预算;市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辖内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结余资金,按省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及省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拨付、清算结算等工作,由各农场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地方特色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数量)、单位保费、总保费等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
(五)相关表格。市级财政部门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1、1-2、1-3),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1、2-2),上一年度地方特色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4)。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细则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附件2-1、2-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并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结合预算安排、财政部审核结果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预拨当年保费补贴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并将数据资料至少保存10年。承保机构提供的保单级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对尚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却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业务对应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如发现报送的保单级数据有误或农户退保的,要及时报告对应的财政部门,更新相关数据、调整相应保费补贴。
对以前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区,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省级财政收支状况、地方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的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作书面说明,省财政厅按要求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通过约谈、通报或下达督办函等方式要求整改。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保费补贴资金常态化监督机制,准确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对中央及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市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建设的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以下信息: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根据中国农再反馈的承保机构年度数据报送质量评价结果,省财政厅用于但不限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仅市级制定)、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
纳入遴选的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技术、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建立健全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省级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每年自下而上制定保费补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承保计划、保障措施等。
鼓励各地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级为单位出具保险单,编制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第三十五条 对财政补贴险种,允许设立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可在聚焦农业保险主责主业的基础上,协助办理涉农金融业务。每村设协保员一名,由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择优推荐,承保机构考核聘用,或由承保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本村(居)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按规定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每年对协保员开展不少于2次全员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制定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及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做好财政补贴险种的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原则上,承保机构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人到户。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承保理赔“三公示、两签字”“五公开、两到户”“一告知五渠道”等规定,在村居(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提高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依规保障参保农户的知情权。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要求,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随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同步下达《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市级财政部门应形成上年度自评报告及自评表,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中央及省级预算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市、县财政资金安排和本地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二)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资金投入情况分析,包括资金执行和管理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释义、目标值等,逐项分析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未完成或超过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措施。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各级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
(六)相关表格。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5)各项三级绩效指标释义、目标值等,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
第四十一条 各市级财政部门、省级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3),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分别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于每年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日常掌握、客观数据等情况,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各市财政局、各省级承保机构应分别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件3),并提供每项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材料。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地区工作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各地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地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和省级特色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市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适时调整。《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皖北三市十县地区产粮大县三大主粮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财金〔2016〕11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9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8〕1449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同时废止,对本细则未提及的相关事宜,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