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3 08:12 来源: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3日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三)大修自住住房;
(四)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五)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六)离、退休;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未再就业;
(九)出境定居;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之外的其他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额小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直接冲抵贷款;提取额大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冲抵后,按职工申请的提取类型办理提取。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以购、建房首付时间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房款。
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应支付的房款。
职工购房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应执行上述规定外,申请提取的金额加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不大于应付房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前还款)的,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贷总额。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年最高可提额度暂定为18000元(根据我市租金水平适时调整),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社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房产共有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委托他人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签发的《代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银行卡(存折)。职工(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提取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按前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还应根据不同提取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附银行转账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征迁部门签章的征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征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房结算通知。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报告。
(三)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产证、规划许可证、预(决)算报告。
(四)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首次提取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近三个月的还款对账单,之后同类型提取时,只需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对账单;
2、偿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近三个月的还款对账单。之后同类型提取时,只需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对账单;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近三个月的还款对账单。之后同类型提取时,只需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对账单。
(五)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租赁住房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全市(一县三区)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承诺)。
(六)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提取前,单位须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未再就业
提供劳动关系终止证明、户口本。
(九)出境定居
提供定居国定居证件、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提取前,单位须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身份证(单位须将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提供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发票或社保结算清单。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提出申请。职工填写《铜陵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原件。
(二)窗口受理。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对相关材料予以初审。
(三)窗口审批。对照提取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窗口现场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直联支付。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放款窗口现场为职工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结全部提取手续,确需调查确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对不予批准提取的,职工可以提出复议,填写《复议申请书》,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网上提取流程另行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其行为将记入失信人员名单,两年内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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