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会计法规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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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511

 


铜陵市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筹集、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铜陵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文件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统筹用于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确定的中心城区内集中成片开发的片区;资金使用应遵循目标管理、成本控制、绩效优先、总体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住建局提出的资金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市住建局负责编制资金计划,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执行资金预算;牵头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申请,报市住建局初审;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于: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

(二)经认定的成片开发区域地块取得的市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金,扣除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部分收入;经认定的成片开发区域地块取得的区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金的市级分成收入。

(三)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

(四)市直管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六)其他渠道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更新方面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并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内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市级支出补助;

(二)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改造贷款贴息补助以及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经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重大更新项目中,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公益类项目,按照《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对属于城市发展需要、自身难以平衡重大更新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认定后社会资本参与成片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在项目建设期内按年度可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利息补助。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最多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实施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根据“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后,向市住建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额度及支持方式等。市住建局初审后,结合年度资金规模、项目重要性、项目开工时间等因素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支持方式建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市住建局在编制资金计划时,应同步牵头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编制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占用、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职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涉及下达相关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补助、棚改等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及资金分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铜陵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5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