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三)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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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会议

1.审查时间:                      

2.审查地点:                      

三、一般性审查情况

   

审查情况

1

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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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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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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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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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通过/不通

审查意见:

审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审查结果“不通过”的,还需说明具体原因。

审查人员(签字):

四、重点审查情况

审 查 内 容

审查结果

(一)非歧视性审查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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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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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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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国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要求提供国外市场准入认证,如CE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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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仅截取部分生僻的非市场常规指标,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且无法对需求的合理性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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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加分,如对本地企业、本地产品加分,对参与采购活动小微供应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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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资格条件限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或限于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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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要求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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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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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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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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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规模是履约充要条件的特定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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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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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等门槛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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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采购中国境内制造货物的,将制造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文件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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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无法正确理解存在歧义的,或资格审查条件宽严不一,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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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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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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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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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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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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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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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如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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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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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国家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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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协会发放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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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与履约有关的生产力除外)、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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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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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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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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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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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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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特定市场占有率、第三方评价数据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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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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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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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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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审查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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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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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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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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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包括通过报价区间、评审条件、无效响应条件、履约风险条件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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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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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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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政策

审查

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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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支持创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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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绿色发展、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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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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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支持监狱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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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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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约风险

审查

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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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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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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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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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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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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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应列明审查的具体内容。


审查结论

通过/不通过

审查意见:

示例:经审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

示例:经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未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审查不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