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国资委)购买监督检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会计法规 发布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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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国资委)购买监督检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监〔2015716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委)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市财政局(国资委)购买监督检查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1222


 

 



 

市财政局(国资委)购买监督检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协助财政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69号令)、《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工作是指局(委)机关科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中政府部门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产评估)等服务。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工作由财政监督局牵头管理,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购买服务中介机构库(简称“财政中介机构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建立,每三年更新一次。项目责任单位须在财政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中介机构。对须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有特殊要求财政中介机构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另行招标选择购买服务机构。

第五条  财政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提供服务必备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

(四)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资金良好记录;

(五)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工程造价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并在本省内执业;

(六)入库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执业记录;

(七)满足政府采购招标书设定条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财政购买服务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政府临时交办事项或其他原因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经费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委托付费2万元以内项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委托付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项目,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调剂解决,如缺口较大以及重大项目经费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第八条  购买服务中介机构的确定实行报备制,由项目责任单位从财政中介机构中选择项目具体实施中介机构。选定项目实施中介机构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填写《市财政局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情况表》(附件3),及时向财政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  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中介机构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与实施中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条款应包含委托项目及内容、委托依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要求内容。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委托工作后,应及时出具相关报告。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承办单位及时填写《市财政局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财政监督局。

第十一条  财政购买服务付费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招标约定收费标准、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工作质量确定。并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规定。购买服务付费实行计件付费、计时付费、计件与计时结合付费等三种方式(具体付费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对购买服务项目付费每半年集中审核支付一次。每半年的最后一个月由财政监督局汇总已完成项目需付费金额等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查,局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金额付款。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工作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违背职业道德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财政购买服务中介机构库招投标;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11日起实行。

 

附件:1、市财政局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付费标准

   22014年政府采购中标“财政中介机构库”名单

3、市财政局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情况表

4、市财政局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表

 


 

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财政监管

项目服务付费标准

 

    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财政监管工作项目服务付费可实行计件付费、计时付费或计件与计时付费相结合等三种方式。

一、计件付费标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部门预算执行检查、专项资金检查、小型建设维修项目审计200万元以下)的审计具体付费在付费标准基础上,可根据检查项目实施质量上下浮动10%的幅度。涉及小型建设维修项目审计付费在规定的付费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

 

序号

服务项目

委托检查资金总

100以下()万元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2000(含)万元

2000-5000(含)万元

5000-10000(含)万元

1亿元以上

1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500

2000

0.4

0.3

0.2

0.1

0.06

2

部门预算执行检查

3000

5000

0.8

0.5

0.3

0.15

0.08

3

专项资金管理与检查

3000

4000

0.6

0.4

0.25

0.12

0.07

4

小型建设维修项目审计200万元以下)

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10‰计付,或按照核减资金额10-15%计付。

 

二、计时付费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三档,可根据项目实施质量上下浮动10%

(一)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600/天;

(二)助理人员:300/天。

(三)不区分人员职级统付:450/天。

三、计件与计时结合付费

项目绩效评价:按专项资金检查项目收费标准价上浮30%,加现场调查工作时间计时付费,并可根据项目实施质量上下浮动10%

 

 


 

2014年政府采购中标“财政中介机构库”名单

 

1、        华诚会计师事务所

2、        蓝天会计师事务所

3、        世华会计师事务所

4、        金健会计师事务所

 

 

 

 

 


 

市财政局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情况表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检查项目


委托检查项目依据


委托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

姓名

职称







检查时间要求


委托检查项目

内容及质量要求


预计付费金额


分管局领导审批


 

市财政局购买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表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检查项目


委托项目依据


委托中介机构

名称


中介机构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

姓名

职称







实际工作天数


委托单位(科室)

对项目完成内容及质量情况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合同金额


分管局领导审批






注:①“检查工作量”填检查人员完整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