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qzfbwj/202211-00001 | 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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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22-06-03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2-06-03 |
关键词: | 财政资金 | 文号: | 郊政办〔2022〕9号 |
标题: | 铜陵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郊区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区政府办 |
关于印发《郊区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郊区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流程,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郊区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形成管理规范、配置公平、结构合理、效益优先、约束有力的公共财政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财政的各类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审批管理
第三条单位基本支出、专项业务费(不含以收定支部分)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据实申报,由财政局均衡拨付。
第四条列入财政预算的以收定支项目,由预算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结合部门非税收入情况,会同预算部门提出支出计划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五条基本建设类资金由区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结合资金调度情况,商主管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
超概算建设项目,区主管部门应先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进行变更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按上述程序进行资金申请。
第六条社会保障类资金由区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申请明细资料,并制作分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发放汇总表,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常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依据资金发放要求统一打卡发放。
第七条其他发展性专项资金由区主管部门按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申请,并与区财政局充分会商后,联合行文提出支出计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预算追加管理
第八条各预算部门年初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非重特大事项,原则上不追加预算。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及专项资金中自行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条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应写明追加经费的理由、具体用途和金额,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区财政本级追加支出预算100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区长审定,常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支出的项目且金额明确的,区财政依据会议纪要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除区委、区政府指示批示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其他预算调整需集中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调整方案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确需动用预备费的,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预算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依据可用财力、相关规定等提出意见,并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已确定分配到部门和单位及具体支出项目的,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至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未明确分配部门、单位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区主管部门。
第五章 其他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往来资金户等的历年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统筹安排,凡需使用的应写明事由、用途、金额,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财政专户、往来资金户等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清理收回的部门结余结转资金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无需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由区财政局商区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每年定期开展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年初预算安排的基本经费结余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专项支付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年初部门预算60%的,次年按10%的比例相应核减专项支出规模。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与区财政局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