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协调保护与开发,现就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运行向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坚持守正创新,持续提升自然资源保障能力
1.实行规划过渡期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的过渡期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急需建设项目,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市县承诺将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其建设用地规模应保尽保,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省政府年度重点投资计划内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请国家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力争全年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8万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年初按照2022年存量土地处置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安排,并根据各市县存量土地处置进度,7月份开始逐月核定追加下达计划指标,所有核定安排的计划指标注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受委托市、县计划指标池自行使用。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用地单独组卷报批,所需计划指标年度内实报实销。
3.突出土地要素正向激励。专项安排2.5万亩计划指标,用于省政府自然资源督查激励事项、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估考核、“赛马”激励等。安排0.5万亩计划指标,助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挂钩机制落实,服务城镇化发展用地需要。对“双招双引”“招大引强”入皖的优质及头部产业项目,可预支或省级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4.大力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存不足地区的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适度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符合国家统筹条件的,积极申请国家统筹。对年内开工的省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在市域范围内难以保障的,可以申请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省内南北结对合作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统一组织下,允许市级间“点对点”跨市异地调剂。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储备区进行补划,不再组织省级实地踏勘。
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单列安排1.67万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32个国家及省脱贫县、大别山革命老区脱贫县,确保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及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需要。对原省内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继续参照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范围。
6.加强能源资源保障。实施新一轮战略性矿产找矿突破行动,实施20个新立省级地勘基金项目。优先出让铁、铜、金、煤炭等战略性矿种,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等优势矿种矿业权。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砂石土集中开采区。严格执行矿业权登记审批9个工作日时限要求。
二、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高自然资源保护水平
7.拓展补充耕地来源渠道。制订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认定办法,通过“小田变大田”、土地整治等多渠道增加补充耕地来源。探索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实现“宜林则林、宜耕则耕”。
8.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级试点。在20个部级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细化项目清单、责任清单、时限表单,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全省遴选不少于30个省级试点。
9.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扎实推进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重点工程实施。完成年度241个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完成104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
三、坚持节约集约,有效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10.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大力开展土地节约集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全省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20万亩,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将低效用地完成情况纳入综合改革试点评价考核体系,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完成较好的市、县,给予一定的计划指标奖励。开展14个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区)创建。
11.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等产业项目,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国家级开发区新批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供应。推行“用地清单制”。
12.创新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完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在不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分割转让。
13.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14.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全力支持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已设采矿权与其深部勘查探矿权整合。持续推进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鼓励创新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持续提升“三率”达标率水平。
四、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系统服务效能
15.强化用地审批部门联动。按照“能纳尽纳”“能商则商”“能优则优”“能定则定”“联动互商”原则,持续做好土地要素会商,着力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难点、堵点、疑点问题。用好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政策。对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在用地报批前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先行用地、临时用地、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
16.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的淹没区用地,不需要开展用地预审。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对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等合并开展,实行“多评合一”。
17.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对于确需分期建设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对报国务院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对报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18.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推进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交地即发证”。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利用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推进企业和群众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带押过户”。
19.推进“多测合一”改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入“多测合一”市场。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对在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
20.降低企业成本。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免收小微企业及工业类企业转移登记费。免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资金占用费。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系统(AHCORS)免费为全省测绘单位、流动站用户提供定位服务,2023年内全免省内测绘单位测绘仪器检定费用。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