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栏目:税务法规 发布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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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 01- 11   10 : 12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2-12-29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2020年第5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二、《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至第43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项至第43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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