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0905-0004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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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14年度及之前 |
成文日期: | 2009-05-18 | 发布日期: | 2009-05-18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2009]15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修复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29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配部分加上省级留成部分)和耕地开垦费省级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 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 以土地整理为主,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六)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制定、年度项第四条目计划确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
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及变更初审、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竣工初验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工程质量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全省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受国土资源厅委派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未设立国土资源局的市辖区的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每个县(市、区)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以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示范项目是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革、创新,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项目是对贫困山区、灾毁土地等特定地区和特殊情况下的耕地整理复垦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申报项目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第七条 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具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所必须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二)建设规模标准:
1、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5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0公顷,片块不超过2片。
2、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平原地区10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
3、土地开发:丘陵山区 100 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 20 公顷,片块不超过3片;平原地区 20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 20 公顷,片块不超过 3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要求:
1、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2、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 40%;
3、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位于高速公路、国道或省道两旁,距离中心城镇较近,地势相对平坦,具备项目区灌溉所需的水源和施工所需的电力。
2.仅限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在 1000 公顷以上,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不超过3块。
3.项目所在市、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较好、政府重视,项目区乡镇干部和群体积极性高。
4.在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整理后耕地原则上实行整体承包经营。
第九条 补助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所在地属于贫困山区、受灾地区。
2. 项目建设规模应当在 60 公顷以上并且相对集中连片,其中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第十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一般不超过1年。
(二)投资范围与额度:符合《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选择项目,报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项目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 12月底前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请书;
(三)标注项目区范围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项目区影像资料(光盘);
(五)涉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有效批准文件。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审查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和当年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预算,对各市、县、区申报的项目组织筛选后,经厅长办公会并商省财政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由项目申报单位公开择优选择有资质、信誉好、业绩佳的单位,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要细致、充分,广泛征求项目区乡镇、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征求当地水利专家的意见,有关意见材料须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要求时间按时上报。
项目现场踏勘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选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办法》进行审查论证。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补助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论证,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审查和计划、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依据《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程和标准,按照项目可行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应在立项批复两个月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的选择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根据《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办法》《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评审办法》进行。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审查,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与省财政厅协商,报厅长办公会确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公告、合同、资金报帐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据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深入项目区现场勘察,征求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和农民的意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督促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做好施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不可预见的资金缺口由项目所在的市、县(区)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解决。市、县(区)可配套资金,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或进行项目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土地权利人认可。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施工设计。其成果资料必须满足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要求。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开工报告和季度报表制度。项目开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抄送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申报单位每季度向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项目施工报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员必须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必须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项目资料可以按文书类、技术类、财务类和其它类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立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后续利用管护阶段等分类。项目档案资料登记应按性质和时序分别进行。
第六章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变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对项目规划设计中不符合实际、不合理的地方和预算不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进行变更,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总预算调整或变更工程量达到项目总投资的 5%的,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二)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3%至5%的,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三)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 3%以内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变更工程量是指工程变更前后各分项工程的变化量。
工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由项目所在市、县、区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保证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调整项目区位置。
(一)因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改变项目区土地用途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对项目区造成破坏,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遭自然灾害损毁,影响项目实施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必须附详细的变更方案.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案变更不减少工程量和投入预算;
(二)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成后的运行和管理;
(三)变更方案在技术上应可行、可靠;
(四)变更方案对后续施工的工期和施工条件无大的不良影响;
(五)变更方案不损害群众利益。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有关部门专家的论证意见 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意见等。
(二)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方案编制单位对变更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文本部分:
(1)项目基本情况;
(2)变更的主要原因;
(3)变更的内容包括:分单项工程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设计的依据、工程数量和设计标准的变化、调整变更引起工程施工费的调整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说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设计标准、工程直接费和工程施工费变化对照表;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等。
2、预算部分:包括变更部分原批准的工程预算及变更后的工程预算。变更后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应与变更前一致。
3、图件部分:项目现状图;原规划设计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变更后规划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应有单体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土地平整方案变化的应有土方调配图和土方量计算表。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审核的,由省厅下达批复意见。
(二)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审核的,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批复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审核)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区现场核实。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肢解的方式规避审批。已经进行过规划设计变更并获批准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市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土地权属处理情况、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和工程管护措施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自查。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将项目竣工报告和自查情况一并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
(二)初验。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将项目材料、自查情况、初验结论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终验。
(三)终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初验情况,组织进行终验,其中其中补助项目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终验,终验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终验合格的,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效益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2.统计表格(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3.附图:项目竣工图(与项目规划图同比例尺),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
(三)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
(五)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或土地权属认定书。(七)项目竣工后影像资料。
第四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情况和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于每年年底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市、县(区)投入配套资金的,按照投入资金的相应比例分摊。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制定、落实好后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与责任,并与乡镇、村签订项目工程管护责任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巡查稽查、项目管理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项目实施和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领导小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检查项目
实施情况,检查内容主要有:制度执行情况、实施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资料建档情况,每个季度一次,书面报告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半年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项目施工报表的催报和汇总工作,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有虚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谎报项目完成情况、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形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和审计单位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和变更、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经发现暂停两年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止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