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501-0008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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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15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5-01-09 | 发布日期: | 2015-01-09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201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耕地保护监督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37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情况的监督,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耕地保护离任审计),是指市、县(市、区)、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该领导岗位,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任期内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耕地保护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四条 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计划的确定,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按程序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实施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可以依法提请国土资源管理、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农业、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协助。
第五条 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可以结合审计机关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进行,也可以专门进行。
第六条 耕地保护离任审计重点审计如下内容: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
(二)土地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构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联合抽查、查处协调、巡查惩处等长效机制等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指标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任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控制目标。
(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以及项目工程质量和后期管护等情况。
(五)土地征迁程序及被征迁农民的补偿安置情况。主要包括任期内土地征迁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征迁补偿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被征迁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否足额到位,农民在土地征迁中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维护,土地征迁的社会环境是否和谐稳定等。
(六)土地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资金等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等。
审计上述内容应注意区分领导干部应履行的耕地保护职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国土资源管理、规划、财政、统计、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台账、项目档案资料、资金账簿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发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的程序、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报送,以及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等的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运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结果,督促整改,强化问责,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认真查处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将领导千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机关对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该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审计反映的涉及耕地保护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