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504-0004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15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5-04-22 | 发布日期: | 2015-04-22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函〔2015〕641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报备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17 |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1968号)要求,各地及时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验收合格下达批复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验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含光盘)报省土地开发复垦中心备案,并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阶段在线报备。
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县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一套;
(二)市级验收逐地块签字表、拆旧地块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材料(按新模板编制)、电子报盘(内含申报验收文字材料内容、拆旧地块竣工图CAD格式、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标准分幅图Mapgis格式)一套;
(三)外业需整改的,应提供县级整改材料一套(含整改报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四)市级验收确认批复一份。
三、申请拆旧地块规模核减的,需提供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核减报告及核减区域勘测定界报告;申请建新地块规模核减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核减报告核减区域勘测定界报告。
四、各地应重视完善已验收项目的备案工作,省厅将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核实结果将与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的审批相挂钩,实行双向约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