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507-0019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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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20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5-07-10 | 发布日期: | 2015-07-10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2015〕10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29 |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实施了以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收取的和中央财政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些项目在实施完成后,部分地区结余了部分项目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用于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据此,凡属于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完结后的结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可以继续用于项目的后续管护和提高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等相关支出,但不得用于与项目后续管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无关的支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等相关制度。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