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601-003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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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2016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日期: | 2016-01-15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规〔2016〕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利用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097 |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高度重视评价工作
土地是发展之本,节约集约利用是可持续之基。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布局,是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实施和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推进超标准、无标准项目节约使用土地,不断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操作提高效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对尚无标准或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能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依据《规程》,对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规定,对已开展节地评价并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只要建设项目未超过预审确定的用地规模,功能分区未做重大调整,不得重复开展节地评价。
三、抓紧建设专家库
纳入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应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抓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库,发挥专家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专业优势。专家库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定期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开展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因开展节地评价产生新设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检查和抽查制度,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省厅对建设项目节地评审论证材料,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节地评审结果明显异常的建设项目,将委托相关单位重新组织论证。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安徽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2016年1月15日
附件:安徽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