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703-0001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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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17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日期: | 2017-03-24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函〔2017〕39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17 |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宙和用地宙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
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块状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应当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权限
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5公顷的或需报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但不足35公顷的或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实地踏勘论证的程序
(一)由请。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宙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一资函(2014〕940号)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涉及的市或省直管县国+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如需要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节地评价报告,一并向项目涉及的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申请。
(二)初审。属于省国土资源厅实地踏勘论证的,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由请后,应当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以最新年度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核实确认地类,填写《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宙实地踏勘地类统计表》(见附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踏勘。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踏勘论证申请和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后,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出具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的书面意见。由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的,应当将实地踏勘论证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建立健全实地踏勘工作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市及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踏勘的,应当根据项目用地情况,从项目沿线或者所在地相邻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踏勘项目作组进行实地踏勘,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宙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出具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的书面意见。根据规定需要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对节地评价报告进行宙议,一并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五、严格规范实地踏勘论证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实地踏勘论证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踏勘论证工作,完善踏勘论证制度,制定实地踏勘论证方案,规范实地踏勘论证行为,严格踏勘论证标准,对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和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引导重大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