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704-0051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2017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日期: | 2017-04-20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2017〕7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
各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银监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重要意义
《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改革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意见》的实施,将对促进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更好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大积极作用。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意见》要求和国务院部署上来,加强学习领会,切实把握政策实质,进一步增强对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的认识,不断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扎实做好落实工作,更好地支撑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稳步推进地价管理工作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地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现有地价管理政策,抓紧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按照基准地价更新要求,正在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或即将开展的地方,要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同步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近期不需开展更新工作的,要专项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四、积极探索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办理国有农用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使用权登记手续。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可根据取得土地的权利类型,分别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管理。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国有农用地使用方式,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
五、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供应管理
土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不得超越目录规定的条件供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担保要以试点的方式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出让程序,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依法依规实施供地,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