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712-0020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2017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规 [2017] 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耕地保护监督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37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严格保护耕地”的部署要求,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特别是省政府调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立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领导是耕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下同)政府要立足本地耕地后备资源,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积极支持和帮助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是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义务主体,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
各地要深入调查摸底,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耕地后备资源一经确定,要优先用于耕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大的地区要结合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大政府投入或利用社会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形成“耕地增加、生态改善、农民得利、城乡发展”的多赢格局。采煤塌陷地区要切实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统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工矿废弃地恢复利用、水利建设等项目,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江淮之间和皖西南丘岗地区,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田坎、坑塘、沟渠等开展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沿江圩区要在提高防洪标准的基础上利用废弃堤埂和河道,开展“联圩并圩、复耕增地”,提升土地利用率。
三、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政策
(一)调整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范围。坚持补充耕地指标以建设项目所在地自行保障为主、跨市调剂为辅的原则,除省政府调度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用地补充耕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地自行落实。市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均可跨市调剂指标。
(二)简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鼓励符合异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条件的地方或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与补充耕地指标富余的地方以自主协商方式开展异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双方签订指标调剂协议,交易价款支付到位,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下达指标调剂批复。各市政府不得干预所辖县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所辖县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价格应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自主协商方式指标交易的最低价。
(三)适度推进补充耕地的边补边占。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批准或核准的铁路、高速公路及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因受资源条件限制,确实难以按先补后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可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
(四)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秩序。凡跨市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需对应具体的建设用地项目,并根据项目占用耕地的地类和质量等别情况,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禁止以重点建设项目名义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一般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四、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奖励政策
为适当控制有偿调剂价格不断上涨态势,鼓励各地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调动各地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积极性,自2018年起,对提供补充耕地指标县级政府的奖励政策进行调整。奖励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属国家或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2.采取自主协商方式调剂或由项目所在地自主保障;3.调剂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平均价。奖励额度为提供补充耕地指标数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2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具体视当年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情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兑现。
五、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调配和省级提留制度
对于库存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3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可直接统筹调配当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库,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者由用地单位与指标所有者协商定价的方式,专门用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交易所得收益归原补充耕地指标所有的县级人民政府。
各地上报验收确认或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本级集中按项目新增耕地总数的10%进行省级提留,划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库,专门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省级提留指标的所有权不变,并与指标调剂享受同等的奖励政策。
六、提升补充耕地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规范项目实施。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数量与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要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