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803-0006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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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18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规[2018]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修复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129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的前提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开展。考核对象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同时,了解同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对各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责情形,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问责;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责情形,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问责。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过程中,发现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存在问责情形的,及时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及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
第九条 组织考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实行分级开展。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政策、制度等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责任主体划分情况;
(四)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情况;
(五)提请党委、政府制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情况;
(六)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情况;
(八)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管情况;
(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督查检查情况;
(十)与相关地区或部门沟通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
(十二)环保督察等反馈的突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了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落实工作的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领导、部署安排、资金落实、检查调度等情况;
(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各地目标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
(三)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情况;
(四)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制定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
(六)协调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推动项目按时完成情况;
(七)环保督察等反馈的突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整改进展及成果巩固情况;
(八)对推诿扯皮、工作滞后地区或部门的督导督办、查处问责等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标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5个等次。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被问责的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限期整改,并在综合考核工作中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情况报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章 问责
第十五条 在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一)连续两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力,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全省或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或报告的情形虚假有误,给地方党委、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决策部署造成失误的;
(四)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监管不力的;
(五)《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问责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情形,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发生的问责情形。
第十六条 在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发现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对本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未制定阶段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或治理计划落实不力,致使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
(三)《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问责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的情形,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发生的问责情形。
第十七条 问责形式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