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栏目:税务法规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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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4号。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本公告生效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09- 30   16 : 35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2-09-3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为规范、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办理流程,提高困难减免办理的确定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享受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一条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一)项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一条第(二)项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房产,为受到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特殊原因影响,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房产,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关闭”,不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所称“破产”,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

四、困难减免为核准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不动产的相关资料;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可以于每年9月30日前,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申请。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仍可对以前年度提出困难减免申请。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当期困难减免。

六、困难减免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电子税务局办理的,相关附件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七、困难减免核准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原则上按年审核,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税务局第三分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企业的困难减免核准。

八、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

九、困难减免核准实行逐户研究,集体审议。对生产经营活动复杂、连续多年享受困难减免、减免税额大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本公告生效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