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土地收储成本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市级土地收储成本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土地收储成本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收储成本(以下简称“收储成本”)是指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法储备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土地须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前期费用,是指实施储备前应支付的土地评估、报批、规划、权属登记、制图、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等费用。
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是指采取依法征收方式储备土地应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为使储备地块具备供应条件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地块围挡、绿化等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分摊纳入收储成本的融资利息、土地管理费、土地推介、土地出让公告、公证费、法定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收储成本实行按项目归集,按地块核算。
第四条 收储项目应符合年度土地收储计划。依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实施征收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收储项目和征收项目应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下达的征收任务书为准。
第五条 收储项目结束后,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收储成本审核工作。
第六条 辖区政府、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下列职责做好审核工作,具体是:
1.辖区政府负责收集和初审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资料。
2.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复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和审核前期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资料。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复核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报批和土地登记情况。
4.市征收办负责审查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对补偿安置费用复审工作提出意见。
5.市住建委负责复核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情况。
6.市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下达收储成本复核意见。
第七条 辖区政府、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提供的收储成本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市住建委对收储成本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收储成本审核程序
1.初审。辖区政府依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具备收储条件的地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资料初审后,报送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符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未纳入年度收储计划的地块,由辖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后履行审核程序。
2.复审。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于7个工作日内复审辖区政府报送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资料,连同本单位负责收集和审核的前期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资料,一并编制成本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市住建委。
3.复核。市财政局负责于收到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召集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市住建委等单位,就收储工作是否符合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对收储成本提出复核意见。
4.报批。市财政局汇总审核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5.下达。复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于3个工作日下达批复给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征收办、市住建委。
第九条 收储成本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动。若收储相关法律法规变更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收储成本变动的,按第七条程序办理。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储成本履行支付责任。在收储成本审核程序完成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可根据收储进度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收储费用;收储成本审核程序完成后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将收储成本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加强收储成本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辖区政府和铜陵县政府自行开展土地收储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