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005-00019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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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08:25:16 | 关 键 词: | |
文 号: | 浏览次数: | 2694次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0-05-29 08:25来源:省财政厅责任编辑: 曹若菊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说明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要求,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应进行统一回收处置,但我省现行的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未作出相关规定,为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1 号);
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
三、主要条款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纳入管理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明确为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需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
二是资产处置流程,规定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履行资产处置审核、审批程序后,交由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置和回收利用。
三是合法确定定点处置企业,规定在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选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在肥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自行选择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处理。
四是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未按审批数移交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依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文件: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4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