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栏目:招标法规 发布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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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须纳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化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事项,为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三、《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目录》施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202055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及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省级管理的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2.省级管理的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3.列入国家和省投资计划、省级以上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和厅直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4.省属企业控股投资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执行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三、矿业权出让

由省自然资源厅(含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

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省属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增资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及股权转让等

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皖财资2019127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

六、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1.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卫药政发〔201831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皖卫药〔20143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9号)

2.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执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医改〔20141号)

六、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3.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采购

执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国卫医发〔20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药〔201755号)

4.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执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

5.第二类疫苗采购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八、林权交易

省级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

执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九、无形资产交易

省级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排污权交易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一、碳排放权交易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二、用能权交易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三、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省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没收、追缴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法〔2009375号)

注:规模及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