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9〕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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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 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准则)等准则。 除第 36 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 当按照第 36 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 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 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 或联营企业。 除第 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 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 36 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 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 构成业务的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20 号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06〕 2 18 号,以下简称第 20 号指南)等规定。 (一)构成业务的要素。 根据第 20 号准则的规定,涉及构成业务的合并应当比照 第 20 号准则规定处理。根据第 20 号指南的规定,业务是指 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 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 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 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 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 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 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 则。 3.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 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 的其他的收益。 (二)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 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 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 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 企业应当考虑产出的下列情况分别判断加工处理过程是 否是实质性的: 1. 该组合在合并日无产出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加工 处理过程应判断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投 入转化为产出至关重要;(2)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 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且具备必要的材料、权利、其 他经济资源等投入,例如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房地产或 矿区权益等。 2. 该组合在合并日有产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 处理过程应判断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持 续产出至关重要,且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 的有组织的员工;(2)该加工处理过程对产出能力有显著 贡献,且该过程是独有、稀缺或难以取代的。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 度考虑可以将其作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 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历史来判断。 (三)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 成业务,也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 集中度测试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 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可以选择采用的一种简化判 断方式。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 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 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应判断 为不构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须按照上述(二)的规定进行判 断;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上述 (二)的规定进行判断。 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集中度测试: 1. 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的总资产不 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由递延所得税 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购买方通常可以通过下列公式之一计 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 (1)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 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合并 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递延所得税资 产-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总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购买日被 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 益的公允价值+取得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 债)-取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递延所得 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 关于单独可辨认资产。单独可辨认资产是企业合并中 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的一项资产或资 产组。如果资产(包括租赁资产)及其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 应当将其一并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例如土地和建筑 物。 3. 关于一组类似资产。企业在评估一组类似资产时,应 当考虑其中每项单独可辨认资产的性质及其与管理产出相 关的风险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为一组类似资产:(1)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2)不同类别的有形资产,例如存 货和机器设备;(3)不同类别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例如商 标权和特许权;(4)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5)不同类 别的金融资产,例如应收款项和权益工具投资;(6)同一 类别但风险特征存在重大差别的可辨认资产等。
三、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