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场经济影响,企业破产案件增多。为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确定由我院编制本辖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现就我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报名条件:根据我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决定编制铜陵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按照择优以及兼顾县、区平衡的原则,凡在铜陵市辖区内依法设立5年以上,3名以上合伙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合格,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可自愿向我院报名申请编入铜陵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一)取得执业许可的铜陵辖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人以上,市区律师事务所固定场所办公面积200㎡以上;县域律师事务所固定场所办公面积150㎡以上。
(二)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10名以上,固定场所办公面积200㎡以上。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指完成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纳税情况、各种表彰奖励或参与公益活动及法律援助等证明材料);
(五)制定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团队工作规划及报酬方案;
(六)近三年内曾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七)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九)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函;
(十)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十一)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单位或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处,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的,本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相关部门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本院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三)本院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并适当兼顾申报人的地域分布情况确定初审名册,并在市内有影响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市内有影响的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名时间:2016年7月7日至7月22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逾期概不接收,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六、提交报名材料地点: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联系电话:0562-2655353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