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司法委托
中介机构的质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5年6月5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执行中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等工作,确保案件的质量,提高参与诉讼中介机构的办事效率,加强对参与诉讼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入选机构是指加入我市两级法院随机备选机构的所有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委托入选机构从事的各类鉴定、拍卖等案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个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个案考核采取流程跟踪考核方式进行,每一委托案件附随一张个案考核表,对中介机构在工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表现予以量化打分,重点考核中介机构的办案期限、报告书质量以及中介机构履行相关义务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层法院按照工作职责、权限负责对参与诉讼的入选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中介机构接受案件委托后进行,考核结论作为评价入选机构工作业绩、年检、对入选机构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为及格;按照考核表所列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对照入选机构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扣分。需要扣分的,以本大项扣至零分为限。
第六条 入选机构年度考核总分为该机构综合考核与个案考核平均分相加的总和。机构年度内所承办的全部案件考核平均分即为该机构的年度个案考核得分。年度内未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案件的机构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七条 考核案件分为四类,分别为评估、拍卖、审计、鉴定案件。
考核案件的期限从接受委托的机构收到法院委托书和必要的鉴定材料开始起算,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应从鉴定期限中扣除。
1、除特别规定或约定外,一般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报告初稿,如需延期,书面向法院提交申请;
2、审计、质量、技术类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一般应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医疗事故鉴定应在正式受理案件后 6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拍卖案件应当在法院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二章 综合考核
第八条 综合考核占30分,主要包括入选中介机构管理;承接案件管理、中介机构出庭管理、鉴定纪律管理、中介机构服务情况、报告运用管理等。
第九条 入选中介机构管理(4分)
1、不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要求申报年检材料的,或参加年检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分;
2、机构名称、住址、人员变更不及时申报,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3、不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参加培训和会议的,扣1分。
第十条 承接人民法院委托案件管理(4分)
1、采取非公平、公正方式而获取案件委托的,一次扣4分;
2、非因客观原因,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案件的,一次扣4分;
3、不按标准乱收费、拒绝接受法院规定的司法援助义务的,一次扣4分。
第十一条 听证管理(4分)
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组织的听证活动的,或不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参加听证活动的,一次扣4分。
第十二条 鉴定纪律管理(4分)
中介机构违反规章制度,不公正出具估价、鉴定报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扣4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庭管理(4分)
1、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接受质询的,一次扣4分;
2、参加出庭而不按照法官要求答询的,一次扣4分;
3、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视情况扣1-4分。
第十四条 报告运用管理及中介机构服务情况(10分)
1、报告未被基层法院审判、执行部门采纳的,一次扣10分;
2、中介机构未向基层法院提供优质服务的,一次扣1-10分;
3、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视情况扣1-10分。
第三章 个案考核
第一节 拍卖案件的考核(70分)
第十五条 拍卖期限考核(20分)
按规定期限完成拍卖活动的得20分,否则按下列规定扣分:
1、无故超过规定期限的,每超过1天,扣1分;
2、因客观原因导致期限延误,但未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超期原因的,每超过1天,扣1分,至书面告知原因时止。
第十六条 拍卖能力考核(20分)
1、拍卖会前准备工作充分的得10分,否则按下列规定扣分:
(1)不熟悉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扣5分;
(2)未作市场调查分析的,扣5分。
2、拍卖会组织良好的得10分,否则按下列规定扣分:
(1)拍卖会秩序一般的,按不同程度扣1—4分;混乱的,按不同程度扣5分以上;
(2)存在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串标等违规情形的,扣10分。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为考核(30分)
1、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执行部门审核,自行公告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告的,扣5分;
2、拍卖机构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执行部门同意,自行制定特别拍卖须知条款,违反相关规定的,扣5分;
3、影响拍卖标的物成交的相关情况未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说明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4、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收受拍卖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扣5分;
5、拍卖机构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对标的物作不实描述或故意夸大标的物瑕疵的,扣7分;
6、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的,扣6分。
第二节 评估案件的考核(70分)
第十八条 评估期限(20分)
1、未在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
2、因客观原因造成延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至办理审批手续为止。
第十九条 评估质量(30分)
出现评估结论明显错误,扣30分。下列情形属评估结论明显错误:
1、当事人不服评估结论,法院组织听证会,经听证或重新评估确认结论有巨大偏差的;
2、不依事实为依据,不遵守国家、行业规章或非因客观原因,评估的结论过高或过低,引起错案或案件质量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客观原因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联合确认);
3、其他可以认定评估结论明显错误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估过程(10分)
1、违反评估规范,应勘验现场而未勘验的,扣10分;
2、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材料的,扣5分;
3、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遗漏委托评估事项的,扣3分;不按要求补充评估的,视不同程度扣1-3分;
4、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每延期一天,扣1分;
第二十一条 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10分)
1、接受委托后未在10内勘查现场的,每延期一天扣1分;
2、对受托的案件需要补充材料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应在收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委托部门,每延期一天扣1分。评估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材料的除外,但应说明理由。
第三节 审计、鉴定案件的考核(70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鉴定期限(20分)
1、对受托的案件需要补充材料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应在收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委托部门,每延期一天扣1分。审计、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材料的除外,但应说明理由;
2、未在期限内完成审计、鉴定工作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
3、因客观原因造成延期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每超过一天扣1分,至办理审批手续为止。
第二十三条 出现审计、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法采信与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0分。
1、当事人不服审计、鉴定结论,经听证或经重新审计、鉴定确认结论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不服审计、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不被采信的。审计、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向原案件承办人询问确认(原则以生效裁判的认定为依据);
3、其他可以认定审计、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规范,不负责任,审计、鉴定报告出现较为明显的瑕疵,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1、私自接受一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的,扣5分;
2、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遗漏审计、鉴定事项,及时补充审计、鉴定的,扣3分;不配合补充审计、鉴定的,视不同程度扣5-10分;
3、当事人对审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审计、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每延期一天扣1分;
4、审计、鉴定报告重要数据表述错误的扣10分;出现符号错误及别字的,每处扣1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个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1、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均满意的加2分。
2、一般案件在期限届满前 10 天或特殊案件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完成委托内容的加 2分;
3、拍卖案件首次拍卖成交的加4分;第二次、第三次拍卖成交的分别加2分、1分,成交价高于拍卖保留价的,每高5个百分点分别加1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不及格处理,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整改、暂停委托、取消入选资格:
1、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法院委托或指令的;
3、不经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委托,直接接受业务庭委托承接案件的;
4、内部管理混乱,丢失法院委托材料等情形的;
5、经办评估、拍卖、审计、鉴定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评估、审计、鉴定结论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7、同一案件因鉴定机构的原因被人民法院退回补充鉴定两次以上的;
8、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串标,造成严重影响的;
9、其它相应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直接取消其入选资格:
1、入选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违法犯罪的;
2、贿赂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获取案件委托的;
3、接受当事人或鉴定案件相关人员吃请、财物,为一方牟取不合法利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4、应取消入选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个案考核表应随委托案件流转,实行台账管理,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考核表规定内容以外情形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业务部门解决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沟通。
发现入选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依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考核结论,是人民法院进行随机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排名不及格的入选机构,给予限期整改或3个月至6个月的暂停委托处理。次年度考核仍然不及格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随机备选机构,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按年度对接受本院委托案件的机构进行考核,年终按机构类别将受托机构考核汇总表报市中院司法技术处,市中院司法技术处根据考核结果对随机备选机构进行年度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由市中院司法技术处组织相关业务庭人员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破产管理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司法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