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资〔2019〕127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行为,减少处置环节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等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器电子产品是指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见附件1),需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对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履行资产处置审核、审批程序后,交由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置和回收利用,其中含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易燃易爆等特种设备,须由专业机构作无害化专业处理后,再行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申报、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时,对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与其他待处置资产应分别列示申报。
第八条 在肥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选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定点企业库每3年更新一次。
在肥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自行选择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处置批复文件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见附件2),做好电器电子产品移交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移交清单办理账务核销手续,及时将资产处置残值收益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每半年将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信息存储载体)报废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未按审批数移交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依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公共机构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附件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
附件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范围及定义 |
1 |
电冰箱 |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容积≤800 升)。 |
2 |
空气调节器 | 整体式空调器(窗式、穿墙式等)、分体式空调器(挂壁式、落地式等)、一拖多空调器等制冷量在 14000W 及以下(一拖多空调时,按室外机制冷量计算)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
3 |
吸油烟机 | 深型吸排油烟机、欧式塔型吸排油烟机、侧吸式吸排油烟机和其他安装在炉灶上部,用于收集、处理被污染空气的电动器具。 |
4 |
洗衣机 | 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干衣量≤10 公斤)。 |
5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和其他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将热能传递给水,使水产生一定温度的器具(容量≤500 升)。 |
6 |
燃气热水器 | 以燃气作为燃料,通过燃烧加热方式将热量传递到流经热交换器的冷水中以达到制备热水目的的一种燃气用具(热负荷≤70kw)。 |
7 |
打印机 | 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热敏打印机和其他与计算机联机工作或利用云打印平台,将数字信息转换成文字和图像并以硬拷贝形式输出的设备,包括以打印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设备(印刷幅面<A2,印刷速度≤80 张/分钟)。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范围及定义 |
8 |
复印机 | 静电复印机、喷墨复印机和其他用各种不同成像过程产生原稿复印品的设备,包括以复印功能为主, 兼有其他功能的设备(印刷幅面<A2,印刷速度≤80 张/分钟)。 |
9 |
传真机 |
利用扫描和光电变换技术,把文字、图表、相片等静止图像变换成电信号发送出去,接收时以记录形式获取复制稿的通信终端设备,包括以传真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的设备。 |
10 |
电视机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移动电视接收终端及其他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
11 |
监视器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监视器、液晶监视器等由显示器件为核心组成的图像输出设备(不含高频头)。 |
12 |
微型计算机 | 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一体机)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 (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等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
13 |
移动通信手持机 | GSM 手持机、CDMA 手持机、SCDMA 手持机、3G 手持机、4G手持机、小灵通等手持式的,通过蜂窝网络的电磁波发送或接收两地讲话或其他声音、图像、数据的设备。 |
14 |
电话单机 |
PSTN普通电话机、网络电话机(IP 电话机)、特种电话机和其他通信中实现声能与电能相互转换的用户设备。 |
附件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名称(产权单位): 单位地址: 处置批复文号:
电器电子产品名称 | 计算机 | 打印机 | 复印机 | 传真机 | 空调 | 电视机 | 其他 (自行填写) | 备注 | ||||
台式 | 便携式 | 挂壁 | 柜式 | |||||||||
审批数量 | (此行移交单位填写) | |||||||||||
移交数量 | (此行回收单位填写) | |||||||||||
审批数量与移交数量差异说明 |
残值:
元 | |||||||||||
移交单位: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 回收单位: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清运时间: |
注:本移交清单一式五份,资产移交单位、回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双方移交确认后再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