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办〔2018〕11号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9日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铜陵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投资审计,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融资、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以上述(一)、(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银行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改和财政等部门。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经平等协商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凡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者委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定点审计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其审计(核)结果应当报送区审计局,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核)结果进行质量检查监督。
第九条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制度。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完整的前提下送达区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竣工决(结)算等送审资料后30日内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前可将审计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审计结束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同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对审计中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并依规向相关部门移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事项的,审计机关可以不予审计:
(一)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二)不符合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工程变更规定的;
(三)工程实体已遭到重大破坏导致现场无法分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未报批的事项;
(五)其他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
上述事项或其他特殊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包括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审计专用设备和聘请专业人员等相关审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可以在项目成本中列支。重大跟踪审计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4‰计提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章 聘请社会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投资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工程属性、建设规模等从备选库中选择对应的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等业务资质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程序和操作规程。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审和审计组组长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区审计系统购买服务信用评定制度,对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项目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分管领导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建立健全投资审计廉政制度、考评制度。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问题的造价核减、中介机构选聘等环节,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在投资审计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或廉政问题,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铜政办〔2014〕80号)、《铜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铜政办〔2015〕107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