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解读】关于《铜陵市郊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审计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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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铜陵市郊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郊政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号:jqbmjd/202105-00001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市政建设、财政、金融、审计 生成日期:2021-03-31
发布机构:区数据资源中心号:
词:政府投资建设、审计监督 性:有效
题:【区审计局解读】关于《铜陵市郊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信息来源: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解读】关于《铜陵市郊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字体:  2021-03-31 00:00

  一、修改背景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印发的《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办〔2020〕27号要求,区政府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郊政办〔2020〕10号),个别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文件规定有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区审计局系统梳理投资审计相关地方法规和制度,检查是否还存在与市级文件不符的情况后,修改新的《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三、主要内容

  1、办法全文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24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皖审投〔2018〕76号)。

  修改为: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3、删除第三条第(二)、(三)条:(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4、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国土、行政执法、水务、环保、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5、第六条:发改、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与审计机关的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

  修改为:区发改委每年向区审计机关提供项目投资计划和立项批复文件,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区审计机关。

  增加内容: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6、第八条:概算建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区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什款结算,根据需要选择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财务决算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修改为:区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概算建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列入区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区审计机关选择重点项目列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并在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选择对竣工结算价5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工程结算审计计划。

  7、删除第九条内容: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8、第十条: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依据相关规定,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在施工单位招标前进行申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后15日内;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建设项目全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修改为:第九条: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在施工单位招标前进行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向本级审计机关申报。

  9、第十一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符合送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修改为: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每年度抽取部分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10、增加第十一条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1、删除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12、第十三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社会服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调整修改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13、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障由本级财政保障。

  修改调整为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专用设备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14、删除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5、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增加一项内容: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16、删除十七条至二十七内容,增加第十五至二十三条内容。

  17、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8、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9、第十七条:工程实体遭到重大破坏导致现场无法分辨的,审计机关不予审计,但经区政府同意的,区审计机关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政府批复文件进行审计。

  20、第十八条:区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区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1、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22、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法责任,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第二十三条: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6、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类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郊区办【2009】89号)、《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管理规定的通知》(郊政办【2012】11号)、《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郊政办【2014】26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铜陵市郊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郊政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