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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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次数:1511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31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办法》实施效果及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衔接

《通知》施行后,《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皖财购〔2021672号)中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对本区域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继续招标,并对以往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二、推进政策落实

采购人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应落实落细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科技创新、绿色采购等政策原则上应在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不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三、严格实施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需求明确,竞争价格”的评审要求,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及实际需要确定需求标准,定制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细化具体内容,同时合理把握各品目的分级、分类、分包,防止品目拆分过细带来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要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发现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等违规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切实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      

2022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