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东方
返回
事务所简介
事务所文化
组织结构
资质荣誉
业务范围
返回
财务审计
税务服务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
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
管理咨询
最新动态
返回
招采公告
本所新闻
社会新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返回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税务法规
工程法规
招标法规
政府采购
司法鉴定
评估法规
企业法规
自然资源
国资管理
综合法规
考培交流
返回
考培教育
协会动态
业务交流
资质职称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返回
联系我们
留言反馈
首页
关于东方
返回
事务所简介
事务所文化
组织结构
资质荣誉
业务范围
返回
财务审计
税务服务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
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
管理咨询
最新动态
返回
招采公告
本所新闻
社会新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返回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税务法规
工程法规
招标法规
政府采购
司法鉴定
评估法规
企业法规
自然资源
国资管理
综合法规
考培交流
返回
考培教育
协会动态
业务交流
资质职称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返回
联系我们
留言反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栏目:税务法规
发布时间:2000-01-21
分享到:
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5-8-21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