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0 |
为进一步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善意文明执行,结合“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信用修复一批涉企案件。全市法院开展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专项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根据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需要,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铜陵全市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情形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删除失信信息。
申请材料应为书面材料,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地址和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材料、企业资产情况或履行能力状况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涉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三、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五、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