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土资函〔2018〕1016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质量,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8﹞1号),现就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验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与批准立项情况的一致性,进行内业核查和外业现场核查。重点检查验收申报材料以及验收备查内业资料是否完整,验收申报材料内容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条件;土地复垦结果是否达到经批准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包括复垦地块位置、复垦后的农用地等地类及权属是否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相符;复垦项目各类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批准的工程设计要求;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预算及有关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的程序、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的地类、面积、界限范围等结果与实地是否一致等。
二、严格验收标准
复垦项目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才能通过验收:
(一)复垦项目验收申报材料以及备查内业资料完整,验收申报材料内容与备案材料一致;
(二)复垦地块位置、复垦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等地类、等级及权属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相符;
(三)复垦项目各类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四)复垦项目具有由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的地类、面积、界限范围等结果与实地一致。
三、规范验收工作程序
(一)省直管县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省土地复垦整理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其他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单位收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后,对立项材料和报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开展实地验收工作。
(二)验收单位组织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耕地保护、地籍测绘、农业、财务等工作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并从中确定一名人员担任组长。验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三)验收组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整改意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后向验收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报告。验收单位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准予通过验收。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复垦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四)验收组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开展外业核查的,必须进行实地验收并逐地块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验收确认、备案及监管
(一)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下达验收批复。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复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报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含光盘)报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备案,并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在线报备。
(二)验收结果应当明确耕地质量等别,实际验收面积低于批准的实施方案面积的,以实际验收的面积为准,但实际验收面积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面积。项目经验收确认后,地块地类应在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三)对市级验收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市级验收总项目的30%。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重新验收;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该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附件:1.复垦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2.复垦项目验收备查内业资料
3.复垦项目验收省级备案材料
4.复垦项目验收报告书格式文本
5.复垦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统计表
6.复垦项目实施前后图斑登记表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