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等五部门《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栏目:审计法规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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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 政 部 部 长 刘昆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