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安徽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确保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是构建各方协同共治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具体管理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在逻辑,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形成分级负责、协同共治的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是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全过程管理体系。《办法》将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纳入管理,规范了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清查核实、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等内容,着重细化盘点对账、清查核实,以及借用、调拨、依法交换、损毁丢失、退出、拆除、撤销等业务要求,充分考虑文物资源资产计价难的实际和特殊情况,坚持实物量与价值量并重,加强总登记账、财务账、资产信息卡等衔接,并与《政府会计准则11号—文物资源》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尊重文物特点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三是着力推进文物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办法》强化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总体要求,分别对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收藏单位等提出保护利用相关要求,着重强调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和价值挖掘阐释,盘活用好文物资源资产,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资产,充分发挥效益,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四是突出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共享衔接。《办法》强调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和信息数据衔接,要求依托信息化平台规范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信息动态更新,推进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信息与文物普查等行业管理信息数据共享衔接,并对资产报告有关数据填报口径、分析核对等提出具体要求,加强相关数据应用,让数据用起来、动起来,进一步提升管理质效。
五是加强对文物资源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等按职责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文物资源资产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