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安徽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财政部于2021出台《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2023年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财会〔2023〕19号),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核算入账、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4年修订公布,对文物的保护、规范管理、合理有效利用、价值挖掘阐释等作出新的规定。我省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主要遵循相关行业管理规范,资产管理方面尚无专门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填补我省制度空白,进一步提升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质效,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安徽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起草过程中,组织召开3次专题会商会,与省博物院等相关单位围绕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讨论;书面征求了16个市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综合处、预算处等厅内5个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在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完善,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分类、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共5条。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登录和清查,共6条。主要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会计核算、登记入账、清查盘点、资产评估、核实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保护和利用,共12条。主要明确了管理收藏单位在制度建设、设施设备配备、专职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内容,要求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等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和有效利用,细化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借用、调拨、依法交换、损毁丢失、退出、拆除、撤销等业务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收入管理要求。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管理、动态更新,以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与行业管理信息数据共享衔接、相关数据利用等内容。
第六章资产报告,共6条。主要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应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以及涉及的编报内容、报送程序、人大审议意见整改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监督方式、主要内容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八章监督检查,共2条。主要对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