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修订《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资金收缴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应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明确前期费用支付方式。明确对于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发生在赔偿资金上缴流程前的费用,原则上由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先行支付。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对赔偿资金使用、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予以规范。
2024年1-6月,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起,涉及赔偿资金344万元,主要用于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污染控制、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支出。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同省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