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全省各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二、工作组织
参照国务院三部局做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其中:发现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的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检查对象为代理本行政区域内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由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抽取。尚未开展集采机构考核的地方,可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集采机构纳入检查范围,统筹组织检查内容和集采机构考核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区域代理机构总数的10%,县(区)检查数量由市财政局统筹平衡,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本次检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选检查名单于2023年11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统筹确定,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在检查名单确定后,及时送达书面检查通知。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对上述“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结合自查报告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抽检项目,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并报送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后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各市相关报告于2024年6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周密抓好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财政局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李锦云 0551-68150309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