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提质扩量增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统一开放市场
优化市场准入,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支持省内骨干企业与民营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省内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跨江越河桥梁隧道、大型机场航站楼等高精尖项目竞争,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专业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对跨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提升企业资质等级
重点培育一批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高等级资质企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对拟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民营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少于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鼓励各地自行制定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对特级资质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企国资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允许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允许特级资质企业通过直接申请取得其他类别的资质向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分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对非施工企业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专业资质升级时其业绩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发展骨干企业
实施全省建筑业“领头雁”企业培育计划,力争到2025年,培育产值超100亿的企业20家,产值超1000亿的企业2家,产值超2000亿元的企业实现零突破,5家以上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以总承包方式进入抽水蓄能电站、跨江越河桥梁隧道、大型机场航站楼等高精尖项目建设领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发展一批在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智能化、古建筑、防水防腐等专业生产型企业。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特色专业企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拓展专业市场领域
水利、公路、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专业市场领域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或标段)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条件。压实招标人责任,在专业市场领域开展“评定分离”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城乡风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型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养老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在优秀建筑业企业、黄山杯、优秀建造师、高级职称等评选认定中,向信用好、施工能力强的专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
五、发展总部经济
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地迁入我省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将其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鼓励各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创造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允许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推动绿色建造
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墙体保温隔热技术,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全面推行绿色施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在优秀建筑业企业、黄山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安徽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等评选认定中,给予相关企业、从业人员优先推荐或加分激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加快科技创新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且创新机制好、研发能力强、成果转化优、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建筑企业,可认定为建设科技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省经济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创杯,每年考核认定“黄山杯”、“安徽省优秀勘察设计奖”200个以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支持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开展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试点,聘用的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建设服务中心、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高校积极对接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技术人才和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安徽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广泛开展“徽匠”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的竞赛选手,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省技术能手” “安徽省金牌职工”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九、健全“走出去”服务机制
在京津冀、珠三角、西北、西南等重点区域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在工程信息共享、市场推介、人员培训、注册资格、技能等级认定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于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省纳税部分,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外省优质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共同承揽海外项目,鼓励承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交通、数字通信、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和光伏、风电等绿色低碳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对承揽境外工程合同额超过一定数量且当年发生实绩的项目,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合同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按相应标准给予支持;对其在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保函费用,按当年实际支付额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信贷及特定合同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优秀建筑业企业、鲁班奖、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等省级及以上评选考核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中标及在建政府投资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合理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支持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内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各地加大对境内主板市场首发上市的建筑业企业的资金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发债的支持,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推行电子保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提升核签核保效率。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十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改革人工单价形成机制,实现与市场用工价格接轨,及时调整公布人工费标准。健全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支付,把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情况作为对建设信用评价的重要方面,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要讲诚信,严格合同履约,及时支付工程款。(责任单位:省高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拖欠工程款惩戒机制
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对应惩戒措施,制定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直接划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将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整治范围。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建立行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多层次、经常性的互动交流良性沟通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效能、司法效率、社会效果及综合效益。推动行政争议调判结合,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类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重大案件协调化解制度。坚持善意文明的执法、司法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违法违规干扰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惩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实际,依法受理起诉,严格审查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条件及其必要性、适当性。对于经营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合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措施。对超标的保全措施,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加大法院判决执行力度,减少执行时限。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修复激励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权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高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转变发展理念,健全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省直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切实破解建筑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改善民生,吸纳就业人口尤其是农村转移人口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建造能力不断提升。但是,我省建筑业仍然存在行业发展不平衡、核心竞争力不强、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借鉴浙江、山东等省的经验和做法,着力破解建筑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若干意见》先后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住建、公管、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开展了专家论证,最终形成《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重点围绕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短板,突出提质扩量、政策激励、环境优化、合力推进,提出了8个方面15条措施。重点内容如下:
(一)解决市场准入问题。《若干意见》要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跨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支持省内骨干企业与民营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省内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跨江越河桥梁隧道等高精尖项目竞争,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二)解决企业培育壮大问题。《若干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一批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高等级资质企业。对拟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民营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少于5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智能化、古建筑、防水防腐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实施全省建筑业“领头雁”企业培育计划,力争到2025年,培育产值超100亿的企业20家,产值超1000亿的企业2家,产值超2000亿元的企业实现零突破。
(三)解决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问题。《若干意见》提出,推动绿色建造,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新技术应用。加快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解决总部经济发展问题。《若干意见》提出,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地迁入我省或省外建筑业企业将其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鼓励各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创造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鼓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五)解决企业“走出去”发展问题。《若干意见》提出,在京津冀、珠三角、西北、西南等重点区域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在工程信息共享、市场推介、人员培训、注册资格、技能等级认定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外省优质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共同承揽海外项目,鼓励承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交通、数字通信、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和光伏、风电等绿色低碳新能源项目。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六)解决为企业降本减负问题。《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推行电子保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提升核签核保效率。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持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中标及在建政府投资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七)解决企业经营风险问题。《若干意见》要求,健全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解决法院和行业部门联动问题。《若干意见》提出,建立行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多层次、经常性的互动交流良性沟通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效能、司法效率、社会效果及综合效益。推动行政争议调判结合,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类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重大案件协调化解制度。坚持善意文明的执法、司法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违法违规干扰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惩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实际,依法受理起诉,严格审查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条件及其必要性、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