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废止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注销登记,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工作流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故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四项单列出来,作为第十九条。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第十九条”,应指“第十八条”,本次公告作相应修改。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确定了地税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的几种情形,但与《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衔接不够,故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进行修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非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此删除了公告中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