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05-07 浏览量: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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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18〕139号)相关精神,我厅印发了《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意见(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二、适用范围

《工作意见》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其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三、试点期限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2019年~2021年为试点期。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市开展试点项目1~3个,试点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四、总承包范围和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一般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也可从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阶段开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方式。

2、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可研、初设等阶段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项目法人单位需要开展的各项验收组织、工程移交等全过程服务。

3、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括: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

4、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宜采取分类打捆方式总承包。

五、总承包单位选择方式和要求

1、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工程施工或工程设计业绩以及相应财务、风险承担能力。或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对于技术较为复杂、专业交叉多的项目(如水库枢纽、泵站、水闸等建筑物类)宜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4、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测设计文件编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投标,

5、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中应将已完成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进行公布,前期参加该工程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的单位可参与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投标。

6、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类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且担任过类似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7、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项目法人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8、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将工程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应将总承包项目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施工资质的,应将总承包项目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拟分包方案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选定的分包单位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9、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承包人工程总承包报价、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资信业绩情况等。

10、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需按《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示范文本》编制,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16)。工程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原则上不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合同须明确项目造价编制依据、原则,以及价款结算、价格调整等办法。

11、工程总承包投标报价一般由总承包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施工费等组成,报价方式可采用固定值方式或以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的优惠比例方式。

12、在试点期,已确定可研、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计价模式宜采用单价承包方式。

六、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

1、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出具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推荐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项目法人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1)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调整;

(2)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3)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4)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的工程材料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5)工程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比例分担。

(6)发生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增加的工程费用。

2、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七、项目法人责任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报批及资金筹措等工作。

2、按相关规定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等单位。

3、协调各方关系,落实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及其他建设条件,保障工程正常实施。

4、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开工备案。

5、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6、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7、做好审计和验收相关工作。采用总价合同项目在价款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8、设计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结算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激励条款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超支不补,结余归总承包单位;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的激励和风险条款执行。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

1、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条文、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相关工作。

2、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投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等目标。

3、协助项目法人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配合项目法人开展征迁工作,配合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4、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保证工程质量和试运行期间工程安全,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工程保修责任书由项目法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5、项目法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由项目法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因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进度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7、工程总承包单位合理合规使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为追求投资结余而擅自缩小工程范围、减少工程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8、按合同约定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9、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各类问题。

九、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总结有关经验,为全省全面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提供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