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编报。
2.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3.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以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情况的分析和总结,重点突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保障单位运转、支持事业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并对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二)报送内容。
1.纸质材料。中央部门以部发文、省级财政部门以财政厅(局)发文的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年报,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
2.电子材料。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均报送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和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中央部门还需报送所有单位资产信息卡。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
(三)报送方式。资产年报电子材料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http://zcgl.mof.gov.cn)。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导出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并保证数据可以导入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编报工作。资产年报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地方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安排专人负责资产年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等各项工作开展,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夯实各项管理基础。各部门、各地方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指导、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年终盘点,规范会计记账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加快推进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要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PPP项目资产全面纳入核算和管理范围,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数据审核衔接。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大资产年报数据审核力度,建立资产年报与企业决算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数据对比、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强化资产年报和企业决算报告工作的协同配合,将资产年报长期股权投资与其所属企业决算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确保长期股权投资与所形成的企业国有权益保持衔接。财政部将继续加强资产年报审核工作,对资产年报质量及报送情况等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四)认真撰写分析报告。各部门、各地方要提升数据分析运用能力,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发挥资产数据服务决策和促进管理的作用。要认真总结工作举措,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取得的成效和亮点,着重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保障单位高效履职、推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供给和促进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四、其他事项
(一)资料下载。各部门、各地方可以从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中下载资产报表编制说明等资产报告编审资料。
(二)联系方式。各部门、各地方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资产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1965741,010-61965851(软件操作)。
附件:1.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2.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提纲
3.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
财 政 部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