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30 11:2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458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3日
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号),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按照皖安〔2020〕2号文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组成认定工作组,按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防护目标,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中规定的3类场所。
第五条 认定条件。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
2. 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3. 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4. 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5. 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6. 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7. 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8. 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
9. 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10. 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规划布局重点评价规划编制,设施布局等情况;公用工程重点评价供水供电、公共管廊等设施情况;安全生产重点评价机构设置、预警监测、应急预案等情况;环境保护重点评价规划环评、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经济发展重点评价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情况。
第六条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由园区所在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园区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情况;
2. 园区相关规划材料。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
3. 园区相关用地材料。包含园区规划边界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用地情况说明。其中园区规划边界应包含坐标点信息。用地情况说明应包括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预留面积、土地增减挂钩预留用地情况;
4.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或者规划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核意见。
5.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6.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各市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打分,按照合规(60分及以上)、退出(60分以下)两类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书面征求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联合报省政府。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责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打分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合规、退出园区名单。对退出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第九条 退出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鼓励搬迁转移至合规园区。
第十条 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园区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由所在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由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化工园区监管负主体责任,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附件
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一、规划布局 (20分) | 1.《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由具备石化和和化工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规划应符合总体布局、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用工程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 6 | 《规划》未经专业规划机构编制,扣6分;《规划》不符合总体布局、交通、消防、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2.《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由具备石化和和化工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布局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及负面清单的要求。 | 6 | 《规划》未经专业规划机构编制,扣6分;《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布局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及负面清单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 | |
3.化工园区内企业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布局满足石化化工行业管理和设计规范。 | 6 | 化工园区内企业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布局不满足相关行业管理或设计规范的,每一项扣2分。 | |
4.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企业。 | 2 | 化工园区内有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的,扣2分。 | |
二、公用工程(20分) | 1.化工园区内应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建有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备用消防水源;供水能力满足园区内生产、生活、消防需求。 | 5 | 未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的,扣4分;未建有统一中水回用管网的,扣1分;未建有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备用消防水源的,扣2分;供水能力不能满足园区内生产、生活、消防需求的,扣2分。 |
2.化工园区具备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条件。 | 4 | 不具备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条件的,扣4分。 | |
3.化工园区按需统一铺设公共管廊。 | 2 | 未统一铺设架空公共管廊的,扣2分。 | |
二、公用工程(20分) | 4.化工园区建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设置专用车道,采取限时限速行驶措施。 | 4 | 未建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扣减2分;专用停车场不具备清洗车辆功能,未设置专用车道,未采取限时限速行驶措施的,每项扣1分。 |
5.化工园区建有统一的数字网络设施平台和应急通讯系统。 | 3 | 未建设统一的数字网络设施平台的,扣1.5分;未建设应急通讯系统的,扣1.5分。 | |
6.化工园区按照至少100年一遇标准建设防洪(潮)设施。 | 1 | 防洪(潮)设施未达到100年一遇标准的,扣1分。 | |
7.化工园区中水回用率应达到30%。 | 1 | 化工园区中水回用率未达到30%,扣1分。 | |
三、安全生产(25分) | 1. 园区管理机构应设有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至少3名,当为3名时至少有2名为化工专业背景,多于3人时,按照75%比例配备化工专业背景人员)。 | 2 | 园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有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扣2分。 |
2. 化工园区应有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体系(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相关生产和存储设施应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相关报警信号按规定接入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系统。 | 4 | 未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的,扣2分;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相关生产和存储设施未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且相关报警信号未按规定接入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系统的,扣2分。 | |
3.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施HAZOP分析,覆盖率应达到100%,且将分析结果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 2 | 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施HAZOP分析,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扣2分;分析结果未应用的,扣1分。 | |
三、安全生产(25分) | 4.化工园区针对“两重点一重大”的监管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并随项目的进驻、建设,及时更新完善。 | 2 | 未针对“两重点一重大”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档案的,扣2分;信息管理档案未及时更新完善的,扣1分。 |
5.化工园区建立完善的园区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格管控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园区。 | 3 | 未建设园区门禁系统的,扣1分;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扣2分。 | |
6.化工园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达到100%。 | 3 |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达标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 | |
7.化工园区建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有效运行。 | 3 | 未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扣3分;未有效运行的,扣2分。 | |
8.化工园区编制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适合本园区发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 2 | 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建立适合本园区发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扣1分。 | |
9.化工园区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2 | 未按要求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扣2分。 | |
10.化工园区具备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化工园区或委托园区内企业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 2 | 不具备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力量的,扣1分;未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扣1分。 | |
四、环境保护(25分) | 1.园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配备满足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管理人员(至少3名,且至少有一名为化工专业背景)。 | 2 | 园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有生态环境部门,配备满足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管理人员,扣2分。 |
2.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 2 | 园区未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的,扣2分;园区规划实施五年以上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扣1分。 | |
四、环境保护(25分) | 3.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具备污水分质处理的能力和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污水收集管网,采用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企业在分质预处理节点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建设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 5 | 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污水分质处理的能力的,扣3分;未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未采用明管(专管)输送的,扣2分。 |
4.污水排放口设置应符合安徽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要求;入河排污口在入河处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 2 | 污水排放口设置不符合安徽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要求的,扣1分;未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的,扣1分。 | |
5.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满足园区产业发展需求。 | 1 | 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能满足园区规划产业发展需求的,扣1分。 | |
6.化工园区内生产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危废暂存设施建成及运行率达到100%,并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排放应达到相应标准,其中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行业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率达到100%。 | 3 | 化工园区内生产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污水预处理设施或危废暂存设施建成及运行率达不到100%的或未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排放未达到相应标准,扣3分;排污许可证核发率达不到100%的,扣3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扣1分。 | |
7. 化工园区要针对园区环境风险建设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集污染源、环境质量和图像于一体的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 3 | 未针对园区环境安全风险建设监测和预警体系的,扣3分;未统一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集污染源、环境质量和图像于一体的监控系统或未有效运行的,扣2分。 | |
四、环境保护(25分) | 8.化工园区要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应对措施;应建立适合园区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 2 | 未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应对措施的,扣1分;未建立适合园区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扣1分。 |
9.化工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化工园区或委托园区内企业建有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 2 | 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扣2分;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扣1分;未建有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扣1分。 | |
10. 化工园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 | 未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的,扣1分;未建立土壤隐患排查制度的,扣1分;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未将监测数据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扣1分。 | |
五、经济发展 (10分) | 1.投资强度应不低于申请扩区的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要求。 | 5 | 未达到要求,扣减5分。 |
2.亩均税收水平应不低于申请扩区省级开发区亩均水平要求。 | 5 | 未达到要求,扣减5分。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安徽省发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0〕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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