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常低价投标整治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建市函〔2021〕822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池州市、黄山市发展改革委,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及<2021年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函〔2021〕119号),以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异常低价投标整治专项检查,坚决扼制恶意低价竞标等市场乱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实行异常低价投标整治是全省落实“六稳”“六保”、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厅于2021年5月24日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异常低价投标整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市函〔2021〕496号),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开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异常低价投标整治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各市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确定、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评审情况、中标项目是否属于异常低价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周密部署,对本地招标项目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自查。结合各地自查情况,我厅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异常低价投标整治情况省级抽查的通知》(建市函〔2021〕680号),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开展省级抽查。各市经对1019个招标项目的自查,发现188个问题。我厅在对43个招标项目进行省级抽查中,共发现118个问题(问题清单另附),有31项低于异常低价控制标准。
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整治工作,细化检查方案,认真部署,压实责任。随着整治工作开展,异常低价评审制度在落实中逐步完善,逐步引导投标企业以合理成本竞价。合肥市制定实施导则,更新发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评审阶段对异常低价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芜湖、铜陵、黄山等市优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订评标办法,增加异常低价评审细则条款。蚌埠市印发规范异常低价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审相关事项。宿州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异常低价”电子预警系统,将异常低价整治检查常态化。目前,市场主体对异常低价评审制度的认可度得到提升,摒弃低价抢标的市场氛围逐步形成。
二、主要问题
(一)对制度认知度不够。部分地方认为实施异常低价评审制度增加财政压力,对低价市场痼疾对建筑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个别地方未完全正确领会异常低价评审制度,对低于异常低价控制标准的项目未进行认真核查,自查发现问题尚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力。
(二)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部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异常低价评审办法,以及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标准的需要提供的澄清说明材料。个别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擅自修改下调已经备案的控制价,或者通过减少土方运距、抗震支架造价等方式变相下浮控制价。
(三)清单控制价编制及备案不规范。部分招标项目清单控制价的编制不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等有关规定,未执行2018年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费率,工程量清单名称与招标文件名称不一致,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签章不规范,编制及审核人员签字不完整。最高投标限价未按规定备案。个别市取消预算价(最高投标限价)备案,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不相符。
(四)评标委员会未严格进行异常低价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属异常低价的,部分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前未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没有全面评估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评标报告中没有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的评估说明。
(五)异常低价投标的中标人澄清说明材料不齐全。部分项目投标人未提供证明其合同履约能力、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等澄清说明材料,有的仅以承诺书代替。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异常低价问题整改任务。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积极开展自查、省级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清单另附)整改,确保清单所列问题整改到位。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异常低价竞标检查力度力度,实行常态化在线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规范清单控制价备案。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价低于控制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有合同履约能力、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能力,同时明确不能作为异常低价投标报价澄清说明的情形;完善评标方法,进一步明确异常低价的认定情形,明确要求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
(三)明确评标委员会异常低价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对有可能影响项目合同履约和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投标报价,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核查工程量清单子项价格、主材价格、主要设备价格对投标报价影响较大的各项报价,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做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切实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充分发挥“两场”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标后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工程价款调整等情况,强化中标人合同履约意识。对存在异常低价中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重点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1.各市自查情况汇总表
2.省级抽查情况汇总表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