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9 |
为确保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际,根据省高院皖法明传(2019)340号通知精神,我院决定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加入二级管理人名册。本次二级管理人名册不设个人管理人,不接受注册和营业场所在本市范围以外的机构申报。
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年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本次二级管理人的申报。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文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不含实习律师);
4、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业务收入;
6、行业排名证明(没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可不提供);
7、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证明;
8、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9、表彰、获奖情况证明(机构获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牌复印件);
10、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1、廉政、诚信执业承诺书。
相关表格见附件,以上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携带原件由本院司法技术处负责审核。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申报机构应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向我院技术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二级管理人评审。
(二)评审
本院技术处对申报的机构采用书面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面进行初审,排除法律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院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制二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评分标准,对自愿申报的中介机构分别打分,以总分排序,根据省高院明传通知确定的数量,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初审二级管理人入围名单报省高院评审委员会。
(三)公示
我院初审入围名单经省高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拟入册名单,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本院官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公布
公示期满后,审核并处理异议,将审定的最终二级管理人名册公布于上述网站,并由省高院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评分标准
我院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水准、专业水准、业绩、办理企业破产管理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如下评分标准:
1.执业年限5%;
2.机构规模(包括专职执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25%;
3、执业业绩(主要为近3年业务收入)10%;
4、执业经验(包括近3年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受理司法委托案件的情况)35%;
5.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2018年度综合排名)20%;
6.获得表彰、奖励情况5%;满分100分。
特别提示: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和办理破产案件数填写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总数;业务收入以机构2018年年报为标准。
五、管理人履行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别说明
1、原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里的机构,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如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均需重新申报,原名册里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机构,如自愿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需到注册地所在地中院重新申报。
2、关于新旧名册衔接的问题,在此次编制二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完成之前,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使用,等此次新名册建立后,原名册不再使用。但在新名册最终名单公告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应继续履职,直到案件审结。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
黄高平 刘 瑞 0562-2655353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